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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权利·集体人权——答陆德山同志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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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陆德山同志的《也谈人权的主体》(以下简称“陆文”)。这是一篇部分地与拙文《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刊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商榷的文章。现仅就陆文指涉到拙文的部分做如下回答和辩正。一、我真的否定了集体人权吗? 陆文一开头就断定我否定集体人权的存在,并称:“张文明确地否定了集体人权的提法”,然后就开始同“无集体人权”的观点进行商榷。这显然是对拙文的曲解。实际上,拙文的观点仅仅是:在国内法领域,不宜引入“集体人权”的概念,但在国际法领域,“集体人权”则是不能放弃的旗帜。拙文曾明确而肯定地指出:“集体人权概念最初出现在国际法领域。
作者 张文显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116-118,共3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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