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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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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经济法规和经济法学 经济法作为一个同民法、刑法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是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提出的。苏联学者斯图奇卡等率先提出的“两成份法”主张,即民法与经济行政法。三十年代中又出现“战前经济法”主张,金次布尔格等认为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苏联经济法教程》,1935年第1卷,第21页)。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拉普捷夫等又提出了“现代经济法”主张,他们认为:“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105-107,共3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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