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使用"行政立法"概念的人越来越多,但使用中对这一概念涵义的把握却有很大区别.一种是广义的"行政立法",即"立行政之法",凡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之为"行政立法",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之立法",凡形式上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凡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属"行政立法";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立行政管理之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因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非全部属于行政法范畴. 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1992年第1期138-147,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of Bei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