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行政立法中,《行政诉讼法》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司法变更权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无疑是一有力促进。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健全我国监督机制方面,同样将有着深远的影响。笔者不揣浅陋,就司法变更权的特征、适用范围等问题探讨一、二。一、确立司法变更权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司法界、学术界在能否确立司法变更权的问题上分歧很大。基于我国现阶段立法和执法中的实际情况。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1992年第1期29-31,共3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