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由于《民法通则》第100条对公民肖像权只作了较为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法无明文规定而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构成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二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欠妥。我们知道,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从人格权产生的历史来看。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6-17,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