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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肖像权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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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由于《民法通则》第100条对公民肖像权只作了较为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法无明文规定而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构成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二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欠妥。我们知道,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从人格权产生的历史来看。
作者 后力 王小咪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6-17,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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