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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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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应当明确以集体名义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将公款挪用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为逃避打击,便以集体的名义(包括合同约定形式)进行挪用。一旦事情败露,挪用人又采取对策,无合同的补签合同,不能补签合同的。
作者 李顺新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50-50,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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