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所谓刑事法律协调性,是指刑事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之间、各种表现形式内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部门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刑事法律的协调性要求所有的刑事法律都必须体现一个共同的立法宗旨,形成一个成龙配套、相互照应、相互衔接的完整的体系;同时,也要求立法机关在已有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尽快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技术等原因遗留下来的法律规范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现象,解决新的政治、经济。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11-15,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