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使法学界对以往从无异议的关于法的体系的定论,出现了疑问。“法规范——法制度——法部门——法体系”,这是中外传统的法体系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1.按照法的调整领域和调整方法对法作“部门的”、“平面的”划分;2.法体系的结构,按规范、制度、部门、体系由低向高扩展。如此定论,相沿成习。然而,以划分“法部门”为中心的法体系理论。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69-73,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