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川省一工程师因兼职被检察院追诉,6年后才予平反的案件,经新华社发稿,已见诸全国各大报章。其简情是,德阳市农药厂总工程师姜林发等4人于1984年7月受领导委派承包广汉县来南乡化工厂一工程,完成后按合同得4.4万元,姜本人得9600元。1985年9月,广汉县检察院对此认定为贪污,将姜等4人逮捕,于12月起诉。县法院裁定4.4万元属合法收入,县检察院乃于1986年9月对姜等免诉释放,但仍认定姜等人犯行贿、受贿罪,4.4万元追回。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0期42-43,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