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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企业面临的七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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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各企业自行制订的“劳动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虽经市,区劳动部门咨询并经厂职代会通过,但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发生劳务争议后,究竟以原有国家制订的劳动法规为准还是以新出台的“土法”为准?(2)企业大多数原固定工,这次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不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期,除非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合同自然终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50-50,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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