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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108条的理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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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与开庭审判之间要经过一个由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其中的后二种情况由于涉及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
作者 王忠毅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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