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地显示了对农村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显露出土地与劳动力过于分散带来的局限与弊端,于是各种类型的新合作组织萌发成长起来。新合作组织是适应农村生产力水平需要,与人民公社体制有着根本区别的新事物,是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产物,它保留与发展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弥补了某些缺陷与不足,克服了某些局限与弊端。这一重大变化应该引起领导决策者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注。
出处
《社会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92-101,共10页
Sociolog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