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分析1797年发表于哥廷根《科学汇报》上的《自然法权基础》,自1798年起,哲学家费希特出版了《伦理学体系》一书。他认为,这一著作是《论知识学的概念》圆满的完成和证明。根据理性的观点和为了实现自由,《自然法权基础》为把自我的一个或主要的活动分散到形形色色的个人之中,为保证这些对立而又复杂的活动的共存而确立了必要性,这是关于公正即为个人的行动范围确定界线而制定带强制性的法规的必要性。但是,如果通过强制,通过外部力量,权利使个人的存在形成多样性,这种完全被证实是通过权利的削弱而形成的多样性,仍然是理性的耻辱。理性是一个整体。
出处
《世界哲学》
1992年第2期9-12,共4页
World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