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法和法律作为两个概念来使用。法是社会关系客观规则的政治观念化;法律是经过制定和认可的、外在于人们的具体行为规则。法权关系、权利关系都是由各个历史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每一种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权关系和权利关系。法律不仅是对秩序的追求,法律更应当是社会启动器。法律应当通过对权利界限的明确划分和权利关系的有效调整,不断启动社会向前发展。这是法律的最高社会价值。
出处
《文史哲》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5-13,共9页
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