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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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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探索经验,树立典型。”村民自治,是村委会组织法的核心。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推动村委会组织法深入贯彻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缓解农村干群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本文谈些不成熟的想法。
作者 黄百炼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50-55,共6页 Socialism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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