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浮县高村镇田某等4人,于1987年11月23日倒卖锡精矿2025.2公斤给新会县冶金分公司,运途中被云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经调查处理后,引起了一场行政官司。案情经过据查,云浮县高村镇田某等4人,于1987年9月承包了云浮县高村镇矿业联营开发公司,承接了该公司生产经营方式是产销的营业执照、办公室和仓库作为收购矿产品之用,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资金、设备,同时只规定承包者每经销一吨矿产品上交给高村镇企业办100元的管理费。田某等4人承包之后。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1991年第3期45-47,共3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