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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必须调整好三种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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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谈起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提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经济法在全国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法学界中迅速兴起了热潮,同时也引起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场争论。争论中的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一是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二是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经济关系。
作者 黄季权
出处 《社会科学探索》 CSSCI 1991年第5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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