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既有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又有诉讼程序的协议离婚即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离婚是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其特点是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具有扩大婚姻自由程度等优点,也存在不易控制导致草率离婚的缺点。文章还重点比较了国外立法例,结论是协议离婚必须有一系列立法精神,并以此为依据,分析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优劣,提出了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构想。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1年第3期91-97,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