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各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于1988年6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苏联于1989年12月颁布了《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关于租赁的立法纲要》(以下简称《租赁法》).两国通过立法,用租赁合同形式确立了所有者(出租方)与经营者(承租方)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保证经营者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但两国具体情况不同,在立法上也有较大区别.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21-25,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