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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 被引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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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认为,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人权主体泛化与主体人权泛化两种倾向。针对这种“泛人权论”,作者指出,“人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主体应主要限定于个人,人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有必要澄清人权主体的个体性问题中的几个模糊认识;人权有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并各具不同作用,人权并非没有客观标准和确定内容,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当前我国应把人权建设重心放在基本人权上。
作者 张文显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26-34,共9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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