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西方符号学法律理论研究的概况西方符号学法律理论的主代表有:遵从欧洲大陆符号学传统的格雷马斯(A.J.Creimas,1917-)的符号学法律理论和皮尔士(C.S.Pierle,1839-1914)的符号学法律理论,前者主要盛行于法国,后者则主要集中于美国.符号学法律理论的任务在于,从信息交流(通讯)的角度,研究法律符号系统如何在其使用者(法律工作者和非法律工作者均在内)之间传递法律信息.也就是说。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1991年第5期41-45,共5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