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人崔沔在一份奏状中说:“养贤之禄,国用尤先”,一语道出了官员俸禄支出在唐朝财政计划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唐前期官员俸禄构成计有禄米(一年分两次支领)、俸料钱(逐月领取,又称月俸)和经营职田的受益(一般是出佃收租)三项。不过,根据现代财政学的概念,我们还应该进而把这三者在唐朝财政分配活动中的计划形态,区分为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收支两种类型来加以认识。一方面,唐朝有计划地将通过预算内收入(在前期有租庸调、地税、户税和资课四项)所征集的那部份钱物进行再分配。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1991年第2期56-61,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