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参股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国务务院1988年初在“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肯定“企业可以往省内向社会、个人发行股票,可以批准在各经济中心城市相应设立一批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和专门从事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承购包销和买卖的证券公司”。“国营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在以上精神的指引下,深圳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试办证券市场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三年多来,既摸索了一些经验,也吸取了一些有益的教训,通过与利除弊,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正在深圳形成。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1991年第1期5-6,共2页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