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法律条文,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其一,逻辑不严谨;其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与国情不符,于法理不合;其三,“审判的时候”这一规定不严密.据此,本文拟从以上三方面分别说明修改刑法第44条的必要性,并就如何修改提出初步意见.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4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