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瑞(1514—1587 )作为一名明朝中后期的封建官吏,留传给后人的是其清廉、刚直的形象。他官至二品,从政二十余年,当过县令、巡抚等地方官,也当过户部主事,大理寺丞、吏部侍郎、都察院御史等中央官吏,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其政绩秉性已为人们广为传颂。然而人们对海瑞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的了解则多是停留在不系统的小说、剧作家文学性的描写上,且往往是一案一书、一案一剧的“公案”话本、剧作,很难了解其全貌。为此,本文将就海瑞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的主要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使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的精神指导下得到有益的借鉴。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4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