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版权实务,报刊社所需稿件除少量约稿外,一般与作者事先并不签订合同而由作者直接向其投稿。来稿经报刊社同意刊用后,双方即达成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转让协议,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规定,一般依照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来确定。而法律规定的原则性难免使报刊社与作者双方在对法条的解释及其适用上产生分歧。在报刊社对来稿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对稿件的答复期限、对稿件的处理以及对文稿的修改尺度是作者较为关心、也是双方容易发生分歧的几个问题。本文拟就这几个法律问题作一分析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更多的优秀作品的仓作和传播,繁荣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4期105-109,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