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阻滞社会发展的诸因素中不能低估自然灾害。灾害自古即有。《左传·宣公十六年》记曰:“凡火,人火曰火;夭火曰灾。”这里把自然发生的火患称作“灾”。随着历史的演进,“灾”被泛指水、火、旱、虫等自然灾害。不过,灾害与灾荒并非同一概念。灾害是自然灾变所致,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灾荒是天灾与人祸的交织,如果自然灾害变成社会上的灾荒,这就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了。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到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我国共发生水旱灾害2085次,几乎平均每年有一次,其他风、电、蝗、疫等灾害则不计其数。历代反动统治者利用天灾。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4期154-155,共2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