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吉思汗创建大蒙古国时期,为了管理游牧封建社会的需要,颁布过一部大札撒 (法律)。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因大札撒不适应管理广大农业封建社会的需要,先后颁布过若干条画,以统一全国的法律;到至元二十八年 (1291年),将已颁行的律令汇编成《至元新格》,成为元朝的第一部法典。但是,这部法典比较简略,不便实行,因而又陆续颁布了若干律令。于是有人建议将累次颁布的律令再汇集为一部较完整的法典。英宗至治三年 (1323年),正式颁布了《大元通制》,是为元朝的第二部法典。这部法典分诏制、条格。
出处
《文物》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7期60-64,共5页
Cultural Rel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