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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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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协定缔约方(以下称"各方"),鉴于反倾销实践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的障碍。反倾销税只有在倾销对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妨碍了某项工业的建立时,可以实施;考虑到以提供公正与公开的程序做为全面审查倾销案件的基础的愿望;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贸易、发生和金融的需要;为了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
作者 焦佩斐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2期69-74,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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