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先例规则的确立在那种承认先例的法律制度中,先例原则是一种对所有法院都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呢?还是至少对某些法院来说它仅仅是一种惯例——只要它们认为合适便可自由地不理睬它?在逻辑上,先例原则可能是一种惯例,一种由法院所坚持的传统。但在英国和美国法中则不是这样。对此,数位作者已经论述过,本文只予间接论及。让我们假定,法院(至少大多数法院)被要求遵循合适的过去判决,这种法律上的要求不是由成文法予以规定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3期13-18,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