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通法中隐含的经济逻辑对大多数法学家而言,普通法只是一个由一些没有联系的领域组成的集合规则,而每一领域都有其自己的历史、词汇和令人迷惑的大量规则和原则;事实上,每一领域自身好象只是一些互相之间没有多少联系的原则集合体。然而,我们已经明确知道,无论是财产法、契约法、商法、返还法、不当得利法,还是刑法,亲属法、海事法、所有这些都能被铸入在实体上和在救济程序上解释这些(主要地)法官制定法领域中主要原则的经济结构之中。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6期24-29,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