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机制。有竞争必有淘汰。《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为被淘汰的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指明了出路。但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有许多集体企业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败下阵来,面临破产。由于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对其是否能破产尚有争议,致使这部分企业处于“要死不能,要活不成”的状况。同时,申请破产的企业中,集体企业占了绝大多数。法院是否应受理这类案件,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等,是司法实践中倍感棘手的问题,在此,本刊特发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组文章,抛砖引玉,以引起各界重视,并参加讨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1期36-37,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