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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应当引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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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1981年6月10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都必须认真执行,严格适用。然而,长期来判决书、裁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免予起诉书,都不引用两高的司法解释。致使有的当事人不理解作出法律文书的依据,甚至产生误解。笔者认为,既然法院检察院将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办案的依据之一。
作者 诸贵炎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1期37-37,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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