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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有企业的法律形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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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公有企业的法律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其中包括对它们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予以研究。比较分析将表明,公有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它构成普通的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第二种是公法人,即根据法律或规章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这种机构一般视为公法团体;第三种是政府控制的商业公司,在形式上它与任何其他商业企业没有区别,受该国商法和民法的调整。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1期41-46,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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