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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公司的利益分析:一种法律选择方法的非原则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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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用法律选择的诉讼往往牵涉到大的跨州公司,因为大公司的业务活动经常涉及到好几个州的法律。在理论上,法律选择原则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个人与公司。然而,现代的利益分析近似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试图吸收公司进入一个适合于个人的框架结构,而这个结构却无法说明法人实体在解决适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特殊性质。因此,虽然利益分析在适用公司与个人之间似乎是保持中立的,而实际上它则引起对法人方面不利因素的产生。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1期47-50,共4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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