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而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和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1月27日和1990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从事非法出版和盗窃通讯设备的犯罪行为,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实行从重选择。本文拟对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论根据和法条的从重选择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究,以就教于刑法学界。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12-14,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