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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若干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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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发表权和署名权的表述应当更加严密(一)发表权的表述《著作权法》在第10条对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列举中,这样表述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笔者认为,发表权并不仅仅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在作品发表后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声明将作品收回的权利。所谓“特定情况”,是指作者改变了观点、作者忽视或歪曲了能够影响作品主题的事实或其他重要事实、作者因损害了他人(包括个人、法人、社会团体乃至民族、国家)的名誉、
作者 李本 高晓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18-19,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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