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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议庭审判案件负责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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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一审部分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其余都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在第11条中又规定了审判委员会任务之一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是什么关系,合议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审判委员会不一致时该怎么判决,《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没有说明。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审判组织”这一章中作了规定,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必须)执行”。审判实践中都是根据这个规定。
作者 罗世椿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32-32,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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