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注意《继承法》有关规定的相互“抵销”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
作者 蒋颂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2期20-20,共1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