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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和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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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法上,对同一主体的一个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处罚,对同一主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否参照刑法上的“数罪并罚”予以合并处罚,这是近年来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经常议论的问题。行政管理活动与刑事、民事活动相比较,具有其显著的特点。主要是:第一,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各个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管理职责上有着各自具体的分工;第二,行政法由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所组成,规范十分繁多,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时有出现;第三,行政违法行为既表现为大量的作为行为。
作者 项冶平
机构地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2期21-22,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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