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能保证履行时,为避免先为履行而显受不利,乙方可以不履行的一种保留性权利。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在理论上可以因法律的救济而得到弥补。但是从具体情况看,并非完全这样。譬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拨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乙公司派员催要时,才得知甲公司经济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乙公司只有或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清偿,抑或与甲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2期34-35,39,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