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对骨灰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并作出了一定的处理。但均未对曹宝新秘密窃取骨灰的行为定性。有人认为,曹宝新的行为可以作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秘密窃取骨灰的行为加以规定,因此,曹宝新的行为目前不能以犯罪论处。但刑事立法上是否可以考虑对侵害尸体或骨灰的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值得研究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2期47-48,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