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时期来,我们发现有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依法对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扣押时,往往不能正确地使用扣押物品清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其主要表现有四:一是有的人在领取扣押物品清单时,对清单的号码、份数等不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二是有的人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不规范,突出的问题是案件承办人既作扣押人或搜查人又作见证人。三是有的人扣押物品之后往往“一扣了事”,对于被扣押人来讲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四是有的人将扣押物品清单当作罚没决定书使用.如发现赃款为第三者赌博所得,即决定作罚没处理而使用扣押物品清单。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13-13,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