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1990年第10期发表的《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裁判书应由审判委员署名》一文,认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应由参加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各委员署名。笔者持不同意见。首先,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不直接审判案件,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或作出决定。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即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当然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是合议庭的意见。第三。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27-27,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