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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通告》与有关立法关系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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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期限内,全国有近四万名经济犯罪和违法分子投絮自首,这对开展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无疑起了一个强有力地推动作用。《通告》“普遍反映效果很好。人民群众对这个《通告》是欢迎的。《通告》对犯罪分子是一种很大的威慑力量”,《通告》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和取得的显赫成果,乃是有目共睹任何人也抹煞不掉的,在此毋须赘言。《通告》虽已过去成为历史,但是对于《通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仍值得总结。一、《通告》规定的某些内容有悖于法律规范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薛连清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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