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实践中,常会发生追缴赃款(简称追赃)与银行扣贷(简称扣贷)相冲突的情况,其时,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是先行扣贷,然后才协助执行检察机关出具的《追缴赃款通知书》,当被告人在银行存款尚不足以赔偿银行贷款及利息时,银行就不愿协助检察机关追赃甚至是拒不执行检察机关出具的追赃通知书,这种做法在人们看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但实际上却是错误的、违法的,理由是:1.按照刑事优先原则追赃应在先。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52-52,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