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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可先导不可超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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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认为,“立法超前”的提法是不甚妥当的。第一,它与人们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抵触。“超前”的字义,就是超越现实总体,而法恰巧在总体上丝毫不能超越现实,客观实际是一切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作者 胡川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12-13,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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