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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的主体构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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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认了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由于缺乏总则性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法人犯罪时,存有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就法人犯罪的主体构成和认定问题作一探讨。一、法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本质具有密切的联系。对法人的本质和能力的认识,应从法人的客观属性也即法人主体的整体性能出发进行分析。社会活动的主体有个人、集体和国家三种形式。法人属于集体范畴,是既区别于国家又区别于个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的主体。从客观上看。
作者 林建华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34-36,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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