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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建立律师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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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1990年第12期刊登了朱墨艳、许务民两同志合写的《建立律师回避制度刍议》一文(以下简称《建》文),作者认为建立律师回避制度理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现提供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回避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得到理论和实践的肯定。回避是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重要措施,回避制度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为什么只确定上述人员为回避的主体是有一定道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化身。
作者 李维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2-43,39,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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