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由于法律尚未规定经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致使这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在时间上无限制拖延的情况十分严重。一是立案后迟迟不予开庭。有的拖延一年,甚至几年。二是案件在审理中审判人员随意决定延期审理,下次开庭遥遥无期。有的案件当事人左等右盼,总算盼到了开庭。岂料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借故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无期限的再次拖延开庭。三是案件庭审结束,定期宣判的,长时间不送达判决书。四是当事人上诉的案件,迟迟得不到二审结果。至于申诉案件的投诉则更是石沉大海、沓无音讯。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因没有规定审理期限,迟迟不予开庭。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